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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风险分类管理的典型案例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3-20 文字大小: |

光山县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风险分类管理的典型案例

 

2026年3月,光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风险分类管理中,发现《2026年光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部分条款涉嫌违规,根据《光山县公平竞争审查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风险分类标准】(一)高风险(红色)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列为高风险:1.设定市场准入、退出障碍:设置明显不必要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许可、备案;限定或指定交易;设置区域壁垒”,该政策措施列为公平竞争审查高风险管理。

原方案违规条款原方案服务标准部分第一条明确规定,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优先支持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中正常运行的服务主体。

违规政策依据该条款明确优先扶持名录库内经营主体,对名录库以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形成准入限制,造成差异化对待,违背市场公平原则。该条款内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严禁以名录库、企业库、推荐目录等形式直接限定特定经营者参与市场活动”。此外,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1〕2号)明确,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仅用于行业动态监测,不得作为优先扶持依据,该条款与上位政策导向不符,存在明显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

该具体政策措施经光山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集体审议后,方案出台部门立即组织整改。

整改情况:起草单位光山县供销合作社按照审查要求,删除原文中“优先支持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中正常运行的服务主体”相关表述,统一设置无差别化的市场准入条件。修改后内容为:承担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服务主体,在托管服务的同一地块上,相同服务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参与项目的社会服务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为依法注册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包含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等各类经营主体,以项目实施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质发展;二是具备相应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从业经验;三是配备与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人员、场地、农机设备,拥有拖拉机、旋耕机、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设备不少于5台套;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内部组织架构完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市场口碑良好;五是在可安装电子监测终端的服务环节,须按要求配备相关设备,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及村(社区)监管,并全面落实项目各项要求。

合规性情况:本次修改彻底取消针对特定名录库主体的优先扶持条款,所有符合资质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均可平等参与项目申报,彻底破除排他性准入限制。修订后的条款仅围绕服务能力、从业资质、信用状况等通用标准设置准入要求,严格契合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精神,厘清名录库监测与政策扶持的边界。整改后的方案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充分保障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经营主体的平等参与权利,有效防范因差异化政策造成的市场竞争扭曲,全面符合公平竞争相关规定。

审查结论:《2026年光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已完成全面整改,原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违规内容全部删除,现行条款均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行业政策规定,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形,该方案准予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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