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光山欢迎您! 

安卓客户端

IOS客户端

使用提示:

用手机上的二维码扫描软件拍摄对应图标右侧二维码下载

  • 全国一体化信息查询
  •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 站内查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本县政策

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光山县支行 光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的通知

来源:信用光山 发布时间:2018-11-30 文字大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官渡河产业集聚区、净居寺名胜管理区、商务中心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的通知》(豫发改财贸〔2015〕998号)和《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信阳中心支行、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的通知》(豫发改财贸〔2015〕47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具体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有利于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快我县全面深化改革,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意义重大,我们应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
 
  二、明确责任。县发展改革委、人行光山县支行和县编办负责组织推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
 
  三、严格考核。各部门应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考核。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前将行政管理事项中核查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情况报送县发改委。
 
  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行光山县支行   光山县编办

2015年11月6日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信用中国(信阳.光山)

主办: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