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官渡河产业集聚区,大苏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区,商务中心区,火车站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19〕20号)、《信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信法政办〔2019〕21号)精神,县政府对2019年10月1日前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公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光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光政〔2000〕52号)等10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对《关于印发光山县县城蓝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光政〔2008〕7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光政〔2003〕24号)等3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报县政府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光山县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9件)
2.光山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3.光山县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5件)
光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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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