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光山县脱贫攻坚项目资金全流程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大苏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区,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光山县脱贫攻坚项目资金流程管理制度》已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光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
光山县脱贫攻坚项目资金全流程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的通知》(豫脱贫组〔2017〕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的项目是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安排的项目,按照《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规定,项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融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
第二条 项目建设重点围绕贫困户脱贫标准和达到三不愁两保障脱贫摘帽标准进行谋划。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以现固脱贫成效和提高收入为重点,以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能够増加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急需什么解决什么资源条件能干什么就谋划什么的要求,坚持择优立项,效益为先,促进贫困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二是坚持节俭实用。项目应与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迫切需求相结合,与群众生活和产业发展实际相结合,不搞重复建设,既要保证脱贫达标,又要节俭实用,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三是坚持精准规范。项目要精确瞄准贫困村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统筹考虑项目投资标准、项目实施程序等综合因素,确保入库项目能够实施。第四条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切实做到结对帮扶、精准脱贫五个一批。完善扶贫开发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内生动力,确保到2020年稳定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目标。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
第四条 项目申报。一是各乡(镇、办)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各村根据县级脱贫攻坚规划或本乡(镇、办)脱贫攻坚规划要求以及按照贫因户、贫困村退出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择优筛选和初步拟定申报项目;二是县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办、国土局、交通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茶局、文广新局、人社局、畜牧局、扶贫办、金融办、卫健委、县委农办、县残联、教育局、商务局、电商办等项目主管部门严格对照脱贫攻坚规划和行业部门规划,对本部门管理的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向脱贪攻坚领导小组提出入库申请。
第五条 项目审批立项流程。县级主管部门对各乡(镇、办)拟定的项目进行预审,并提出拟申报项目→县政府对申报项目进行研究,确定项目立项→对已确定立项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投资预算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最终确定入库项目及时进行报备。
第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将编創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发改委,县发改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复。
第七条 资金下达。县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财政资金文件后,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并纳入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账户。
三、项目实施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脱贫攻坚项目,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后,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潜留问题
第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建设执行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法人創、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决算、公告等制度。
第十条 县扶贫办要统筹考虑工程类项目产业类项目实施的季节性、时效性,结合上级资金分批下达的特点,科学合理、分批分类将资金对接到项目,组织项日实施。
四、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审批单位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第十三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1、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2、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3、资金项目扶持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覆盖情况。
4、公告公示工作,要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扶贫项目安排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进行公告、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公示的扶贫项目情况包括资金来源规模等信息,项目实施乡(镇、办)、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重点应做好到村到户项目的公告、公示,到户的项目资金要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第十四条 公告公示应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县直相关单位应通过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办)、行政村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五、项目验收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人员或聘请第三方进行联合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第十八条 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日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创度,明确管护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六、项目资金报账及拨付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县级报账有关要求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日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审核并保管报账资料,保证报账资料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条 报账单位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资料: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预算表;开工报告;提款申请表;税票或收据;;项目公示牌照片;根据项目特点需要的其他材料。
2、阶段性报账时应提供资料:资金拨付文件;提款申请表;阶段性验收单;税票或收据。
3、工程竣工报账时应提供资料:资金拨付文件;提款申请表;税票;竣工决算;工验收表;工程竣工移交表;工程管护责任书;根据项目特点需要的其他材料
4、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资料:复验报告;提款申请表;收据。
第二十二条 非工程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资料:
1、产业类项目
小额货款贴息、产业扶贫贴息应提供资料:利息单原件及复印件、资金申请报告、带贫依据、收据等。
2.补助类资金应提供资料: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非工程类项目)用款申请书、资金申请报告、收据等。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统筹整合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支付制度和报账制,专账核算。
第二十四条 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县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七、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审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创新审计方式,加大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查
处。
八、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梳理汇总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及时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整合意见。
第二十八条 县扶贫办负责整合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项目库的建设工作、公开公示工作等。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县发改委:负责全县产业扶贫项目的总体谋划工作;负责光伏扶贫项目、千亿斤粮食、以工代娠、居民迁建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村级道路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到户增收、小额贴息、雨露计划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小龙虾等水产养殖、安全饮水、小型农田水利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县林茶局:负责林业经济发展类项目、特色种植类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危房改造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县文广新局:负责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广播电祝户户通、乡村旅游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村卫生室,健康扶贫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菌、温棚瓜菜、产业到户种植类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牧养殖、产业到户养殖类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贫困劳动力技能、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贫困户参保、医疗救助等项目的论证、前期以及建设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电商扶贫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教育贫困生教育补贴等教育扶贫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县残联:负责困残疾人帮扶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农村电网改造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县工信委:负责通讯、网络、宽带、扶贫车间、农产品加工等扶贫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县委农办:负责人居环境改善、户容户貌、村容村貌、集体经济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县金融办:负责金融扶贫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整治等项目的论证、前期及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用地的规划报批及调整等工作。
第三十条 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统筹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九、绩效考评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和相关部门要依据省绩效考评的有关要求,做好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工作的责任分工如下
(一)财政部门(整合办)的责任事项
1、根据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额度,足额安排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做好扶贫资金监管系统录入工作。
2、按规定整合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按县整合资金领导小组研究意见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3、按要求公示扶贫相关政策及资金使用情况。
4、制定财政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出具检查结果。
5、制定年度整合金使用方案
6、收到项目单位申请后,按规定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7、按要求做好涉农资整合政策的宣传培训、媒体报道信息报送等工作。
8、准确及时报送省、市要求的相关村料。
(二)扶贫部门的责任事项
1、建立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立公示公告平台,按要求公示扶贫相关政策及资金使用情况。
2、按照省定公告公示要求,对负责实施的项目进行公
3、设立并公告扶貧监督举报电话,对举报件及时办理完成,保留相关资料。
4、制定项目库管理制度,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
5、建立扶贫项目资金全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完成时限、职责分工、完成标准等方面内容。
6、做好扶贫开发系统项目资金及扶贫项目的录入工作。
7、准确及时报送省、市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审计部门的责任事项
制定对统筹整合资金审计制度,组织开展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主管部门责任事项
1、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工作。
2、认其做好县相关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出具整改报告。
3、组织项目开工、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在规定时间内竣工、验收并出具相关资料。
4、按规定审核并保管报账资料,及时组织施工单位拨付资金,保证报账资料真实、完整、合规。质保金到期时及时组织复验,拨付质保金。
5、加强项目管理,确保不违规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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