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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用光山 发布时间:2020-02-20 文字大小: |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光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官渡河产业集聚区,大苏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区,商务中心区,司马光火车站管理区(筹),县政府有关部门:

《光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光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总目标,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从业者,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指教育培训、认定服务和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四位一体的农民职业化促进活动。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德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遴选具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健全以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主体,各类涉农培训机构参与的多元培训体系。

第六条  以县农业农村局所属培训机构为主,探索政企合作模式,聚焦绿色、生态、种养加产业融合方向,遴选社会培训机构和综合类培育基地、实训基地、田间学校等多种组织形式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并向社会公布。下列机构或组织可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

(一)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

(二)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的农民田间学校;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创新孵化基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综合示范基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业龙头企业设立的实训基地;

(四)其他涉农并具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教育能力的机构。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师资库,选用符合本地实际的先进实用、通俗易懂的规范化教材,建立参训学员满意度评价机制,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能力和培训效果评估。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主要包括:

(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现代农业示范园(包括农业科技园、农业创业园、田园综合体等)负责人,返乡创业人员,复转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

(二)家庭承包经营劳动力、贫困家庭劳动力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主体从业劳动力等人员。

(三)村级农业技术推广员、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农险协管员、农业信息员、防疫安全协管员、农药经营人员、统防统治人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等。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新型职业农民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和管理责任,分类分次落实培训计划,并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公布年度培训项目。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公布的报名方式报名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条  各乡镇(街区)应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基本服务事项,组织村(社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从业人员调查摸底,掌握从业状况、产业规模、培训需求等信息,建档立册,纳入培育对象信息库,积极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引导有关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将真正需要培训、想培训的农民纳入培训对象库统一管理和服务,奠定精准培训和认定工作的基础。

第十一条  培训教学活动应按照农业生产规律、生产实践和农民学习特点,结合农时季节,采取分段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等方式进行。提倡采取农民田间学校培训模式,开展参与式、互动式培训,开展职业农民在线学习、在线服务试点。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备案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并建立规范统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培训档案,作为监督管理和考评验收的依据。对培训合格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要根据本地农业生产特点,结合主推技术和主推品种实施培训。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开展日常考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建立合理的约束、退出机制。对未完成培训任务、培训人员满意度低的培训机构,县农业农村局要责令其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其承担培训任务资格。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根据《光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凡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从业者,可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新型职业农民的程序: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初、中、高级三个级别进行认定,其中初级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组织评审认定,中、高级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组织材料报市、省级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可填写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负责核实审定。报送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及有关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各1份,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信息要录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统一档案。

第十八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发现新型职业农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其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清除其信息采集库信息,取消相关政策扶持:

(一)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骗取财政支农惠农补贴资金;

(三)存在违法行为和不诚信生产经营行为;

(四)存在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政策保障体系,确定扶持政策和扶持方式,明确扶持项目、扶持范围、扶持标准和扶持时限等。

第二十条  县财政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任务,给予前期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摸底调研、培育对象遴选等基础工作配套资金支持,促进精准培训,提高培训对象精准度,提升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公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等信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以下服务:

(一)开展结对联系、技术帮扶和入户指导;

(二)提供政策信息、关键技术、品牌建设、产品营销、电子商务等服务;

(三)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在落实支农惠农政策时,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下列政策:

(一)在农村实用人才评选中,优先从新型职业农民中遴选;

(二)优先安排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各项配套服务;

(三)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

(四)优先推荐参与省、市、县农业相关奖项评选;

(五)优先安排参加各类考察、学习和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监督管理人员在培育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培育程序,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培训单位和个人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发现违反财政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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