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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光山县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服务型执法意见的通知(光政办〔2019〕48号)

来源:信用光山 发布时间:2020-03-05 文字大小: |
光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光山县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服务型

执法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官渡河产业集聚区,大苏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区,商务中心区,司马光火车站管理区(筹),县政府有关部门:

《光山县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服务型执法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光山县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服务型执法意见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质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执法活动,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法治环境。

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县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执法检查中,一经发现企业或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先责令其停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延续、违法违规后果进一步扩大。逾期不整改的,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或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因企业内部制度缺失或疏于管理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采取集中或个别约谈方式,对其宣传法律法规、指出存在问题,督促和帮助其完善制度、整改问题、纠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及时发现、纠正市场主体存在的违法、不当行为,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帮助其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企业或者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885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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