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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县政府部门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信用光山 发布时间:2020-04-08 文字大小: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官渡河产业聚集区,大苏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区,商务中心区,火车站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企业、群众办事和创业提供良好环境。根据《信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信法政办〔2019〕28号)精神,在县政府2017年证明事项清理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经全面清理、依法审核确认,决定取消县政府部门证明5项,保留县政府部门证明18项。现将取消、保留的证明清单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清单管理。对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各乡镇(街区)、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的,要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审批,经县司法局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由县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彻底清理烦扰群众的各类证明、材料和繁琐手续。

二、做好工作衔接。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各部门之间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对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要通过现有证照材料、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规范证明名称和办理用途,形成统一的证明模板,充分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逐步实现网上自助办理。对在外地市群众办事需要我县出具的证明事项,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督查室、县司法局要将证明事项的清理和规范作为督查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核实群众的相关举报投诉。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加证明事项、逾期回复征询请求或在清单外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要及时提交县纪委监委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1.光山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2.光山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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