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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用光山 发布时间:2020-01-23 文字大小: |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光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官渡河产业聚集区,大苏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区,商务中心区,司马光火车站管理区(筹),县政府有关部门:

《光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光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全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预警信息可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等级依据的,以依据为准。

第四条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预警信息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内容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或解除信息。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包括预警信息的发出、传播、调整、解除和信息反馈、效益评估等。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和传播的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的原则。我县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通过县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协调统一发布。县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县气象局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为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设立光山县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发布中心)。县政府负责全县预警信息发布的组织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加强预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保障,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第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工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教育体育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茶业局、卫生健康委、人防办、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光山分局等部门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职能部门和发布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与预警发布中心的对接工作,制作审核本部门相关类别、级别的预警信息,及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发布。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依法承担发布预警信息的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地传播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插播、加挂预警标识、弹出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县工信局应当加强预警信息通过终端产品发布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并负责监督执行。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等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有关预警信息发布强制性标准,落实有关终端设备具备预警信息发布功能的要求,实现预警信息在影响区域内全网免费快速发布。

第十二条  具有公众共享平台、微信微博公众号、户外电子显示屏、楼宇壁上悬挂电视、大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公共传播资源的机构,应当主动获取、积极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传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要严格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对外发布的内容进行传播,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改。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或者解除预警信息。各预警信息传播机构和单位,要及时传播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变更或解除的预警信息。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协调,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纳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应当与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监督检查,提升预警信息综合研判、快速准确发布能力。

第十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与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专用的网络连接等信息传输渠道,制定预警信息实时传输规范和流程,确保预警信息传输共享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成立预警信息发布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预警信息种类、级别和影响范围等内容的确认,以及信息发布、变更与解除指令的下达。

第十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与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无偿传播预警信息,同时建立预警信息快速传播工作机制,制定预警信号传播流程,确保预警信息传递畅通、传播及时。

第二十条  全县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发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他基层组织和村(社区)信息员或基层工作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利用公众共享平台、手机客户端、微信微博、传真、电话、手机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报警器、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向受影响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  县气象局要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预警信息发布准确及时,信息传播渠道快捷畅通。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制,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分别按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第二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制定本单位职能范围内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和工作流程,所发预警信息需经本单位预警信息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必要时经专项预案指挥机构负责同志或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要及时进行备案登记。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要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完善预警信息档案,做好预警信息的分析、评估和反馈等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县级预警发布中心建设,建立全县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接入各种信息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体系,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将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各部门(单位)以及社会机构等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资源的整合,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扩大预警信息传播的社会覆盖面。

第二十九条  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发布责任单位及县内各新闻媒体、移动运营商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第三十条  县科技局要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加强预警信息发布、传播与应急服务等新技术研发,增强科技支撑。

第三十一条  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宣传工作,告知公众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并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预警信息进行灾害防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并传播虚假预信警息,或者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五)收到预警信息未及时向社会传播的;

(六)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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