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山城区法院汤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7月,被告刘某承建节能减排以旧翻新工程,该工程需用真石漆粉刷墙面,被告刘某与原告张某协商后,由原告张某为被告送真石漆,并口头约定工程完工,货款结清。但工程完工后,被告刘某仅支付3万元货款,剩余货款至今未支付。被告刘某虽认可欠款事实及数额,但双方在协商还款方式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8月2日,原告张某将被告刘某诉至山城区法院。
承办法官靳红英受理此案后,认为双方仅还款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矛盾并非不可化解,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多番交流沟通,双方约定被告刘某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张某剩余货款50000元。
汤河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牢固树立调解意识,将调解贯穿始终。承办法官在调解案件时,本着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的理念进行调解,尽可能高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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