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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差评破坏电商秩序需要给予遏制

来源:信用开封 发布时间:2020-01-15 文字大小: |

在电商平台滥用评价权、恶意敲诈勒索商家的杜某等3人,在受到刑事处罚后,又被淘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元、合理支出2万元。报载,近日,江苏省海门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杜某等3人的行为损害了淘宝公司的合法民事权益,判决3人共同赔偿淘宝公司损失1元、合理支出2万元。

  网络购物,消费者隔着屏幕,对商品摸不着,往往依赖店铺的信誉度、成交量以及其他网友对商品和售后的评价来判断商品的好坏,进而决定是否购买。在电子商务中,信用评价系统是消费者的主要决策参考之一。

  而网络恶意差评,一般是指评价人以本人或他人之名,为了损害被评价店铺利益或谋求个人不正当利益,通过夸大或捏造事实,对被评价店铺做出不当评价的行为。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快且极易发生连锁反应,商家在收到恶意差评后,一般会在第一时间联系评价人删除差评、消除影响,而一些商家花钱息事宁人的做法,更是助长了这些人的气焰。恶意差评不仅扰乱电商经营秩序,侵犯商家财产权利,更损害了合法营商环境。

  网购平台的差评也好,投诉也罢,只要是消费者基于自身感受和体验所作出的评价,其本质上都是消费者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但网购中买家恶意骚扰和纠缠店铺的事件屡见不鲜,这就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对恶意差评行为的危害性给予重视,它不仅侵犯消费者、被敲诈的商家利益,更侵犯互联网公平交易的秩序。

  不言而喻,网络恶意差评对整个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来说是一个毒瘤。因此,有必要对网络恶意差评进行全方位遏制。一方面,网络恶意差评属于互联网空间的失信行为,应该纳入失信者名单,对其交易行为和网络活动予以限制,让不法分子付出更多代价;另一方面,对恶意差评人,应当综合治理,多措并举。电商平台要加强监管,对恶意差评还是正常评论应当形成甄别机制,对确认是恶意差评的要给予一定处罚。通过构建失信惩罚机制,多管齐下,形成合力,有效地遏制恶意差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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