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光山欢迎您! 

安卓客户端

IOS客户端

使用提示:

用手机上的二维码扫描软件拍摄对应图标右侧二维码下载

  • 全国一体化信息查询
  •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 站内查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信用动态 > 信用研究

代表委员关注网络诚信:完善诚信档案健全法制法规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5-27 文字大小: |

当下,非法集资、制假售假等现象屡禁不止,网络平台成为失信行为的新“高发地”。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就如何进行网络诚信建设献策,提出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制定“社会信用法”等建议和议案。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成为制假售假重灾区。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王坚说,“网络监管不力、假货交易隐匿性高等因素助长了制假售假的泛滥。”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类假口罩、假消毒液频频出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涉及疫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问题口罩”案量超85%。其余案件涉及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物资。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针对网络假货治理难题,王坚建议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建立并完善全国互联网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并将售假店铺和个人的信息及时上传。

“依托诚信档案,有关部门应加大惩治力度,从严治理,提高违法成本。”王坚表示,各大电商平台要加强协同治理,对包庇、默许不诚信商家的平台追究责任,并将部分违法行为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可对于累犯的制假售假者,处罚其终身禁止从业。

除制假售假外,商业欺诈、非法集资、恶意拖欠和逃欠银行债务等失信行为也层出不穷。全国人大代表、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季强建议尽快制定“社会信用法”,从源头上破解诚信之困。

“‘社会信用法’的出台利于在法律层面规范社会信用信息范围,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的顶层设计,进一步规范征信活动。”在胡季强看来,制定“社会信用法”是健全信用管理法制体系和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迫切需要。

他建议将社会信用信息分类及归集基本法律制度、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等纳入其中,约束诚信行为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例如,规定记录消除权为五年,赋予信息主体异议权,规定失信主动修复权。

“在制定‘社会信用法’时,文字表述上应避免直接引入道德概念。应对道德内容予以甄别和转化,将含混不清的道德概念转化为清晰明确的法言法语,将复杂的道德判断转化为逻辑清晰的归纳判断。”胡季强说。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信用中国(信阳.光山)

主办: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