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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条例释义】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规定

来源:信用上海 发布时间:2019-03-25 文字大小: |

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上海出台的全国首个综合性地方信用立法,是对国家信用改革战略性任务的落实,也是上海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条例的实施,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实施后又将对市民生活、社会管理带来怎样的影响呢?诚小君开设系列信用小讲堂,将继续带你一起从学理上解读《条例》。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信息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况,可以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信息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同时公开名单的列入、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信息主体对行政机关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权申请救济。

【释义】本条是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规定。


信用分类管理中的一项工作是区分信息主体失信程度建立“严重失信名单”,俗称“黑名单”。主要针对的是重点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以及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等,并非所有领域都要建立黑名单,避免造成雷区遍布、人人自危的困局。


本条第(一)项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本条第(二)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据《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售电公司,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


本条第(三)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条第(四)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例如《刑法》第369条规定,犯破坏武器设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依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的责任主体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本条最后一款要求黑名单的建立必须规范,应当有严格的纳入机制、完善的救济途径和退出机制,符合“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原则。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畅通异议申诉等救济渠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守法诚信。行政机关有其权威性和代表性,如果行政机关要公开名单,那么相关的标准、程序一定是透明的,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渠道,这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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